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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润集团对内部采购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

发稿时间:2019-04-19来源:集团办公厅 【 字体:

集团各单位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,根据情节和性质按规定应予以处罚或处分;涉嫌犯罪的,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:

一、本人及其亲属收受参与报价供应商、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。

二、以直接或者间接、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违规干涉采购工作的。

三、以不正当方式,直接和间接排斥其他供应商,影响公平竞争的。

四、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报价,不主动回避的。

五、私下接触参与报价供应商、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,向其泄漏采购过程中涉密信息的。

六、签订合同时,私自对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,损害采购人利益的。

七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为的。

(摘自《华润(集团)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》)